当前位置: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推荐信息
热门信息

征收2019年残保基金政策

发布日期:2020/10/17 10:40:42 访问次数:307

征收2019年残保基金政策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11月30日
 
2、所有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
 
3、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4、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2020年我市在执行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规定,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的基础上,再对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实行减半征收。
 
6、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18871011109